消防水池、消防接合器
1、关于消防水池:(设在室外或设在室内),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?
答:贮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。
2、送审的单体建筑设计,消防水池、泵房设计常滞后且平面位置无交代,或表述为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?如果在说明中已将水池大小、消防型号、规格及数量等列出,是否可行?
答:可在审查意见中明确: 审查意见不包括未送审的设计内容。未送审的设计内容在设计完成后应另行送审。
3、消防车取水口:《建规》要求与被保护建筑物不宜小于15m,而《高规》要求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.00m,两者之间是否有矛盾?
答:多层建筑按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06要求执行,高层建筑按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45-95要求执行。
4、很多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时,注明有室外消防用水量,且之和超过25L/S,但没有说明市政给水管网的资料,也没有室外总图布置。请问:这种情况是否要求设消防水池?
答:应设消防水池。新《建规》第8.6.1条和第8.6.2条有规定。
5、GB 50045-95(2005年版):第7.3.4条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,请问水池人孔可否用作取水口?
答:当消防水池人孔的设计符合消防取水口的有关要求时(如取水口的大小、与建筑物的距离等),可兼做消防车取水口。
6、关于水泵接合器: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04版38题,当“室内外消防给水合用一个系统时则只有设在合用系统上”,但喷淋设计手册P323第9.6.1.1条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装水泵接合器。如何理解?
答:当建筑物采用室内外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,仍需要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。设计手册中的内容可作设计参考,但不能作为设计依据。
7、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个数大于10个,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/S,设有屋顶高位水箱,但未设室外消防水池及加压泵房,仅设一个室外水泵接合器。问题:按GB 50016-2006第8.4.2条第一款,应设双路水源,如何掌握?民用与工业厂房可否区别对待?可否用二只水泵接合器替代双路水源?
答: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。民用建筑与工业厂房均应执行。不能用两只消防水泵接合器代替两路水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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